近日,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,奈雪的茶子公司拖欠12萬工程款被起訴。

判決書顯示,原告陜西飛寧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飛寧建筑)訴稱,原、被告簽訂《工程施工合同》和《工程補充協議》約定按照承包范圍和合同價款包工期、包質量、包安全。當原告已履行合同及增項全部義務時,被告尚有余款121436元未支付。經原告多次催要,被告拒不按約定支付剩余貨款,構成違約,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。
對此,被告西安奈雪餐飲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奈雪餐飲)辯稱,飛寧建筑交付的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問題,應承擔保修責任,由此支付的維修費用也應由飛寧建筑承擔。該工程維修被告已花費維修費用180500元,已遠遠超過質量保證金30359元,被告有權在維修費用范圍內抵扣質量保證金人民幣30359元。此外,被告已在質量保修期內向原告支付了維修費用180500元足以抵消《工程施工合同》項下的尾款91077元,請求駁回飛寧建筑所有訴訟請求。
飛寧建筑對此不予認可,認為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,且奈雪餐飲支付的180500元系2019年3月12日雙方簽訂的《工程施工合同》所涉的工程款項并非維修費用,奈雪餐飲提供的《西安SKP商場內部分滲漏部位評估咨詢報告》其不知情且未經原告同意。由此,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辯論意見不予采信。
法院認為,本案中原、被告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,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內容不違反法律、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應為有效。原、被告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。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,被告向原告共計支付工程款485744元,尚欠工程款121436元,現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該款,符合法律規定,予以支持。
法院表示,考慮雙方對工程質量存在爭議,違約金自原告起訴時計算。最終,法院判決: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,被告奈雪餐飲支付工程款121436元,并按日萬分之三支付該款自2021年2月1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。(來源:新浪財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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